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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浅析省政府征地管理工作新规
【2017年05月24日】 文章来源: bt365体育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在土地国有化过程中,因征收程序不规范、补偿安置政策不完善、矛盾化解机制不健全等原因造成的征地矛盾多发,涉及征地的行政复议案件逐渐增多。2016年我局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9件,其中7件涉及土地征收。为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省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4月27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以下简称意见)。

  关键点一:规范征地公告公示内容

  在征地过程中发布征地相关公告公示,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的最基本做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由国土资源部门公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但办法对被征地农民的相关权利、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的表述不够详细、明确,造成被征地农民对公告内容有异议时诉之无门,进而引发征地矛盾。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畅通被征地农民诉求表达渠道,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意见》明确要求“两公告一公示”(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征收土地公告)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并明确了申请期限、受理机关等内容。通过规范公告、公示内容来搭建征地双方对话的平台,引导被征地农民通过法律途径表达诉求,避免征地矛盾发生,保障征地顺利开展。

  关键点二:完善征地清点确认程序

  征地清点工作是落实征地补偿的依据,涉及被征地农民的直接利益,是征地拆迁工作的重要环节。《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用地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承包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征地清点工作面向基层,清点现场常常面临许多复杂的情况,矛盾突出难度大。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清点工作,《意见》对清点工作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在相关权利人不能到场参与清点、涉及房屋成片拆迁以及实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等具体问题上,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不仅能够在程序上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也能为从事征地工作的基层人员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提供政策依据,进一步规范了征地工作程序。

  关键点三:适时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问题是被征地农民的核心关切,征地矛盾基本围绕补偿产生。《山东省征地管理办法》规定我省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制度,每3年调整一次,但是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直按照鲁价费发〔2008〕178号文件执行,该标准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已不能适应现阶段征地工作。为此,《意见》提出各市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征地区片价标准外,还要至少每5年调整一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通过适时提高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有效化解由征地补偿问题引发的矛盾。

  关键点四:健全完善征地矛盾化解机制

  协调处理好因征地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 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营造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和谐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意见》提出各地要做好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一步完善征地争议调处机制。综合运用协调、听证、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方式,依法及时化解征地矛盾纠纷,保护群众合法利益。《意见》还将征地信息公开列为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重点并明确了征地补偿标准等有关政策、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一书四方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征收土地公告等信息列为主动公开的内容。通过推进各地的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既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又加强了社会各界对征地工作的监督,以保证征地工作的规范进行。

  《意见》还在多途径安置被征地群众,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等方面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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