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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共有不动产,该由谁申请登记?
【2016年06月16日】 文章来源:
  张某、王某、赵某分别出资30万元、30万元、40万元购买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一套,并按出资份额登记为按份共有。后赵某因急需资金,以自己名义将该套房屋抵押。此种情况下,赵某能否单独向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实践中,对共有的处分不当极易产生各种不动产权利纠纷,基于此,《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张某、王某、赵某作为该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对该房屋的抵押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并共同申请抵押登记,赵某自己所占份额不足三分之二,所以赵某不能单独向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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