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2015年06月26日】
文章来源:
权力事项编码 | 3700000102016 | ||
权力事项名称 |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 | 法人或组织 |
实施依据 | 1.《测绘法》 2.《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 ||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 1.《测绘法》(2002年8月通过)第十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05年5月修订)第七条:“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 | ||
申请条件 |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且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无法满足需求; 2. 申请城市尚没有依法建有相关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3.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4.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 | ||
办理材料 |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国土测绘处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1.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见附件1); 2. 属工程项目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 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4. 能够反映建设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 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供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原件); 6.论证报告; 7.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方案(包含与国家统一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 | ||
实施主体 | 省国土资源厅 | 承办机构 | 省国土资源厅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窗口(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14日 |
咨询电话 | 0531-81691828 | 投诉电话 | 0531-88583508 |
备注 |